ข้อความต้นฉบับในหน้า
僧祇律
根本說一切有律
五分律
四分律
T22:471b1-476b12
(no.1425)
T24:351a1-351a26
(no.1451)
T22:45c26-46a11
(no.1421)
T22:649a2-649a22
(no.1428)
8. 若比丘尼十六不該比丘僧受自恣。至十七日在受自恣者,越敬法。是名比丘尼第八敬法。
3. 比丘尼自恣時。應白二羯磨遣檢三比丘尼。從比丘眾請見疑罪。
8. 比丘尼夏安居註。當該眾僧中求三事見聞疑自恣。如此法應尊重恭敬讚歎。盡形壽不應違。
5. 若犯十八僧切沙。應二眾中半月行摩那堪。是名比丘尼二眾中半月行摩那堪。第五敬法竟。那堪。
7. 比丘尼是若犯眾戒法者。應二眾中半月行摩那堪。此是第七敬法。
7. 比丘尼犯罪罪。應在二眾僧中求半月行摩那堪。行摩那堪已。次[5]阿浮阿那。應在二十比丘二十比丘尼眾中出罪。[5]Abbhāna.
2. 是名二歲學戒二眾中受具足。是名第二敬法。
1. 諸比丘尼。當從忉求出家。受近圓成忉尼性。此是最初敬法事不應違。乃至盡形諸比丘尼當勤修學。
4. 式叉摩那。二歲學六 法已。應於二眾求受 具足戒。
4. 已學戒式叉摩那應從眾僧求大戒。如此法應尊重恭敬讚歎。盡形壽不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