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丘尼與比丘的敬法規範 ครุธรรม 8เป็นสิ่งที่พระพุทธเจ้าทรงบัญญัติหรือไม่ (2) หน้า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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สรุปเนื้อหา

本篇探討比丘尼與比丘之間的敬法規範,包括比丘尼不得對比丘指責其罪過,及比丘可以責備比丘尼的相關條款。內容涉及比丘與比丘尼在修行與維持戒律中的相互尊重與應遵循的規範,強調這些律法的重要性,並呼籲信徒應恭敬遵循,切勿違反。詳述了多項戒律及其背後的意義,提出比丘與比丘尼之間應有的互相尊重的行為準則。這些根本戒律一般被視為佛教徒應盡之責任。

หัวข้อประเด็น

-比丘尼與比丘的關係
-佛教戒律
-相互尊重的規範
-比丘與比丘尼的責任
-敬法的意義

ข้อความต้นฉบับในหน้า

僧祇律 根本說一切有律 五分律 四分律 T22:471b1- 476b12 (no.1425) T24:351a1-351a26 (no.1451) T22:45c26-46a11 (no.1421) T22:649a2-649a22 (no.1428) 3. 是名比丘尼不得說 比丘實非實罪。比丘得說比丘尼實罪。是名第三敬法。 5. 芻琢尼不得罵罵嗔 忠詩責苻芻琢。芻琢於尼 得為此事。此是第五敬 法。 5. 比丘尼不得罵比丘 不得於白衣家道說比 丘若犯戒若犯威儀若 邪見若邪命。 4. 是名比丘尼不先受 食床褥。第四敬法竟。 若芻琢尼見芻琢戒 見儀命。有毘咤處不應 詰責。芻琢見尼有毘咤 犯處應為詰責。阿難陀。 此是第四敬法。 6. 比丘尼不得舉比丘 罪。而比丘得呵責比丘 尼。 3. 比丘尼不得說比丘 過失。比丘得說比丘 尼過失。此法應尊 重恭敬讃歎。盡形壽 不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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